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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服务


稿件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06-10-12 10:42:47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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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收养人能力的公民,可以自愿收养一名14周岁以下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0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②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需持以下证件、材料:户籍证明、身份证件、结婚证、收养申请书、无子女证明、单位证明、身体健康状况证明、收养孤儿的,须持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孤儿的须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业务主管机关出具的同意送养证明、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的证明、残疾儿童的残疾状况证明(指定部门评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近期合影照片。
        ③证明材料齐全的,到区收养登记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的,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联系科室:社会行政事务科(婚姻登记处)
        联系电话:83229603
        联 系 人:袁巧云、师同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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