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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受理与处理


稿件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06-10-12 10:44:42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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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1)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
  (1)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
  (3)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4)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5)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7)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8)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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