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南京市鼓楼区委湖南路街道工作委员会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湖南路办事处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楼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2001]223号)和《关于南京市鼓楼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鼓委发[2001]119号)的规定,中共南京市鼓楼区委湖南路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工委)、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湖南路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湖南路街道工委
湖南路街道工委是区委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党和政府各项任务在辖区内顺利完成,讨论决定本街道社区建设、城市管理、社区服务、社会保障、发展经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负责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干部人事、人民武装、统战、老干部、关工委、信访和群团等工作,适应城市发展要求,积极探索和做好社区党建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湖南路办事处
湖南路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决议、决定,在街道工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街道行政管理工作;积极发展街道税源经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商、税务、物价、劳动力管理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街道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市容管理、爱国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工作;负责社区服务、计划生育、民政福利等部分社会保障和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工作;负责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空、防汛、防震和抢险救灾、科技普及和社区教育等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湖南路街道工委、湖南路办事处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办事处各科室的工作,落实上级政府和街道领导交办的工作,督促检查街道目标管理实施情况;负责有关办事处的工作计划、总结等;负责办事处的文档、信息、接待、考勤、保卫、财务和后勤等行政管理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负责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和居委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街道及居委会办公设施的建设和所管房屋等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防空、防汛、防震和抢险救灾等工作。
(二)党群科(人民武装部与其合署办公,同时挂“精神文明办”牌子)
承办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负责街道工委有关党建、精神文明意见的工作计划、总结和其他重要文稿的起草等文秘工作;负责街道工委决议的组织实施;负责街道组织、干部、人事、宣传、统战、老干部、关工委、群团等工作。
负责街道人民武装工作,做好辖区内兵役登记和新兵征集工作;配合上级军事部门做好民兵组织建设、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积极参加社区两个文明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负责社区党建组织协调工作,从社区实际出发积极探索社区党建、社区统战、社区工会、社区团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新途径。
(三)税源经济科(挂“财税所”、“统计科”牌子)
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街道经济工作年度计划,并做好辖区内税源经济新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和各统计报表汇总上报工作;负责街道的科普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所属企业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并进行年终的审计和奖惩兑现,指导劳动服务公司发展经济,搞好街道自办企业的改制工作;负责所属企业领导干部的考核、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做好工商、税务、物价等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街道财税所工作。
(四)城市管理科(挂“市容管理科”牌子)
宣传贯彻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市容、环境、绿化工作的规划;负责辖区内绿化管理、健康教育等工作的检查落实,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地区市容监督,做好市容监察分队的管理教育工作;负责辖区内市场的开发和管理工作。加强集贸市场和个体摊位的监督和管理,协助市场办公室做好市场的卫生管理、卫生防疫、物价等工作;负责办理社区内居民私房的修理、翻新、扩建手续的初审上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违章建筑的清理工作。
(五)社会事务科(挂“社会保障科”牌子)
负责辖区内居民群众思想、道德、文化等教育,负责社会保障工作,做好社区服务、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抢险救灾等工作;负责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做好社团、婚姻、殡葬、殡改、残联等工作;负责做好拥军优属、双拥共建、优待抚恤、无军籍退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居委会开展工作,加强居委会队伍建设;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科(挂“司法所”牌子)
贯彻执行区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达的任务,制定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掌握、分析辖区内治安形势和动态,及时向上级反馈信息;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解决辖区内突出的治安问题;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严密治安管理和防范措施;指导、检查、督促基层党支部、社区居委会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指导治保会、调解会和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队伍的工作;组织开展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创建、达标活动;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经验。
管理和指导法律服务所开展工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代表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另按有关文件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