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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稿件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06-10-26 10:02:51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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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环境保护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楼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2001]223号)和《中共南京市鼓楼区委、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鼓楼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鼓委发[2001]119号)的规定,保留区环境保护局,为区政府主管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组织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二)增加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能。
    (三)协助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核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区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同有关部门拟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二)组织编制全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参与制定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辖区内开发区建设、老城区改造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监督管理全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及区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环境执法责任制工作。管理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
    (四)监督管理水体、大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执行污染限期治理制度;协助上级部门做好电磁辐射、放射性物质和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五)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管理,以及竣工环保验收等环境管理制度;协助做好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区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编制环境质量报告。
    (七)管理全区环境监理工作,对“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单位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及制度情况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协调和处理地域间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八)组织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实施对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
    (九)组织实施市下达的全区排污费征收计划、污染治理资金和环保补助资金项目计划;健全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
    (十)负责各街道环境保护网络的建设,并指导各街道开展环保工作。
    (十一)承担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环境保护局内设2个职能科。
    (一)综合科
    协助局领导协调机关党务、政务、行政、后勤等日常管理工作;拟订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档案管理、保密保卫、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物价、收费管理工作;负责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作风建设、人事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社会各界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教育、培训;负责推荐评选、表彰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个人;督办信访、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建议和领导批件。
    (二)管理科
    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全区新、扩、改建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含生活小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区限额内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竣工验收工作;参与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及区域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全区环境规划、环境统计;管理辖区自然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环境工作;负责牵头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组织协调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根据市区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污染防治工作,拟订限期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污染企业搬迁、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负责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负责实施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公开工作;负责环保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污染治理资金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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