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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稿件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06-10-26 10:12:31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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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中共南京市鼓楼区委民政局工作
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楼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2001]223号)、《中共南京市鼓楼区委、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鼓楼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鼓委发[2001]119号)和《关于成立中共南京市鼓楼区委民政局工委和市容管理局工委的通知》(鼓委发[2003]148号)规定,区民政局为区政府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工作部门,中共鼓楼区委民政局工作委员会为区委派出机构,与其合署。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政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组织检查并上报灾情,管理和分发救灾款物;承担国内外对区级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检查、监督救灾和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和灾区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工作。
(三)组织、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救济救助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的供养工作;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组织、指导对外省、市、县的社会捐赠对口支援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负责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实施;承担评残、追烈的审核报批及革命烈士的褒扬工作;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
(六)负责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老职工、国民党特赦人员、中共地下老党员、民政代管的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七)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村民自治;指导社区居委会建设。
(八)负责本区社区建设的意见、建议和发展规划的拟定,并牵头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社区建设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指导培训社区工作者,指导各类社区服务机构工作;研究拟定社区管理办法和促进社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社区建设。
(九)负责本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指导、监督社会团体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十)负责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查处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十一)研究并提出我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修订建议;负责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的设置、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和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本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调查和调处本区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向区政府提出仲裁建议。
(十三)负责本区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上报工作;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推广地名标牌国家标准;调查、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信息。
(十四)研究拟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协调指导老年人、孤儿、五保户、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宏观管理和国家对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的贯彻实施;推进有劳动能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负责本区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本区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殡葬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负责社会慈善工作。
(十六)研究提出我区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负责与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
(十七)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八)负责系统和局机关的党建工作;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对系统各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考核、调整;负责本系统各单位的劳动人事、计划生育工作,指导本系统各单位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等项工作;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统战、老干部、群团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党风廉政、纪检监察工作。
(十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民政局(区委民政局工委)内设6个职能科室。
(一)工委办公室
承办局工委的日常工作;负责局工委有关党建工作计划、精神文明建设意见、工作总结和其它重要文稿的起草等文秘工作;负责局工委决议的组织实施;负责全系统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组织、宣传、统战、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负责本系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对局管干部和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管理以及后备干部队伍的管理、培训、教育、考核等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
(二)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组织起草民政工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等综合性文稿;负责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负责民政事业费、行政经费及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及清产核资工作;负责全区民政统计年报。
(三)双拥优抚安置科(挂“区双拥共建办公室”、“区退伍安置办公室”牌子)
负责拟定全区“双拥”工作规划和计划;了解和掌握全区“双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组织、指导基层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区(街道)活动;沟通军政联系,协调军政军民关系;总结推广“双拥”工作先进经验;承担区“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部队等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审核报批;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
负责军队退役义务兵、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以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待分配期间生活费的发放工作;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指导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已接收安置的地方部分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社区建设科
负责拟定全区社区建设工作意见、建议和发展规划并牵头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区社区服务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指导开展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和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创建活动;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区、街社区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及社会各类社区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行业规范。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建议和发展规划;宣传、贯彻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村(五)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参与指导城乡基层政权换届选举工作。
(六)社会保障科(挂“区救助中心”、“区募办”、“区福利生产办”牌子)
贯彻救灾和社会救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核查和上报灾情,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指导灾后重建和灾区生产自救;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承担国、内外对区级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
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老年人、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对象的救济救助、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城市“三无”对象收养及农村五保户的供养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组织指导对外地的社会捐赠等对口支援工作。
开展社会慈善活动,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贯彻落实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报批社会福利企业,对全区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和服务;负责全区福利彩票销售发行的有关工作。
(七)社会事务科(挂“区社团办”、“区地名办”、“区殡改办”、“区婚姻登记处”牌子)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区属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权限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研究提出我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修订建议,承办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置、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和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本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调查和调处本区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向区政府提出仲裁建议;负责本区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上报工作;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收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组织区级地名图、录、典、志的编纂工作。
指导妇女、儿童在婚姻中的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婚姻登记工作;贯彻执行收养工作的法律法规,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宣传殡葬工作政策法规,推进殡葬改革工作,进行殡葬管理。
另按有关文件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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