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省财政厅及全省13个地级市委托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展全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已完成。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实施协议供货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购[2006]2号)精神和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全省汽车协议供货的几点说明》(苏机采[2006]1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公务用车协议供货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务用车协议供货期限及范围
1、公务用车协议供货期限:第一期执行期限为2006年2月1日至6月30日;今后按规定期限执行。
2、公务用车协议供货范围:第一期只将公务小汽车纳入协议供货范围,分别按预算价区间“20-25万元(含25万元)、15-20万元(含20万元)、10-15万元(含15万元)、10万元及以下”分为四档,其中 “20-25万元(含25万元)”档次确定了5个品牌,其它档次确定了3个品牌;25万元以上的领导用车、载客汽车(面包车、客车等)和专业用车暂不纳入。
3、公务用车协议供货信息:协议供货项目中标品牌、车型、协议供货价及代理商、采购方法等详细信息可在江苏政府采购网(www.ccgp-jiangsu.gov.cn)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专栏和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www.njgp.gov.cn)专栏查询。
二、协议供货价格的确定
协议供货期间的价格执行原则上以成交供应商的成交价为依据。如协议价格高于该车型市场零售价折扣后的净价,则以折扣后的净价作为新的协议供货价。 [注:(1)折扣率=(最低销售限价-投标成交价)/ 最低销售限价;(2)最低销售限价是指协议期内各生产厂商给江苏地区各指定代理商的最低销售限价;(3)上述最低销售限价,已经扣除生产厂商或其他代理商在销售时无偿提供的实物、服务等方面的价值]。
三、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的具体执行
1、采购方式: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区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在汽车协议供货中标品牌型号中选择符合采购人需求的车型,按协议供货的规定代理采购。对于同批次采购同品牌同型号数量较多的,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区县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在协议供货的品牌车型范围内组织再次竞争。
2、特殊情况:各采购人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车型,如情况特殊确实需要采购的,应说明理由,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区县集中采购机构另行组织采购。
3、其他规定要求:各采购人在公务用车采购时,还应严格按照《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机关小汽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委办发[2004]69号)文件规定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二00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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