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民殡[1995]100 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残葬改革,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现制定医院太平间管理工作制度如下: 一、凡死亡在医院的遗体(包括外省市、市属五县),一律凭医院死亡证明及时通知石子岗殡仪馆接运,严禁遗体外运处理。市属五县因特殊原因确需回五县火化的遗体,凭五县殡仪馆出具接运证明和殡葬专用车方可同意接运,并将证明附于当月报表后,违者将按市政府12号令有关规定和谁放行谁负责的原则,责令其运回火化,造成土葬的要起尸火化。 二、热情为死者及其家属服务,保证遗体完好无损。不准借故刁难丧户、勒索钱物,严禁借殡仪馆的名义或接运员的名义向丧户索要钱物。严禁向丧户搭售丧葬用品和强行为死者穿衣整容。 三、太平间要保持干净整洁,严禁堆放杂物,电灯要保证正常通亮,尽力协助殡仪馆做好遗体接运工作。 四、按时完成月报表、认真填写报表中的各项内容,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所在区民政局。 五、做好登记、统计工作,每月1-2月将报表做好,由街道殡改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杜绝遗体外运。 六、服从区民政局、医院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接受市殡葬改革办公室、行风监督办公室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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