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综合频道>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鼓楼区安监局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依据


稿件来源:鼓楼区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7-07-11 10:10:01 访问次数:
字体:【

 

法定行政机关:

鼓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9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

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940

5、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3414

6、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4

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4条

    8《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

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36条

10、《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21条

 

 

 

 

 

 

 

 

 

 

 

 

 

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及修订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6.1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 7

 

 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0.1

 

 5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

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

2001.4

 

 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3

 

7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11

 

8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1

 

9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5.7

 

11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2.11

 

1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监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

2003.7

 

13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

2004.11

 

14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局

2006.3

 

15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01.9

 

1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

2007.6

 

 

 

 

 

 

 

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许可(共1项)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处罚(54项)

     一、不按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超过10000元。

  (三)未按规定提取或使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种类: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人数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照应配人数,每少配一人处以五千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超过10000元。

(四)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五、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照应培训人数,每少培训一人处以二百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

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超过10000元。

(一)未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而分配劳动者上岗作业的;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超过10000元。

  (二)安排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七、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八、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九、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十、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超过10000元。

  (五)未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十一、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十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处罚种类: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安全生产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