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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残联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依据


稿件来源:鼓楼区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7-07-11 10:42:01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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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残疾人联合会

行政执法主体及法定依据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主体及法定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鼓楼区残疾人联合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八条第二款

2、《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六条

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南京市鼓楼区残疾人联合会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1.5.15

2

《残疾人教育条例》

国务院

1994.8.23

3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3.11.1

4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修正)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06.8.9

5

《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01.7.4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征收(共1项)

 

一、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有关单位对符合其招收、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录用。

2、《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十一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交纳保障金的管理办法由省物价、财政和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 

3、《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十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20日内,应当按规定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交或者不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限期补交外,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4、《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十四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并对逾期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财综[2004]6号《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第24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依据:《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2项)

一、残疾人证的发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地方残联负责具体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2、《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市、区残疾人残疾评定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六类残疾标准》负责辖区内的残疾人残疾评定工作。 

二、残疾失业人员的登记

法律依据:

1、《关于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8号)第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残疾人的失业登记、发放失业登记证明,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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