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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行政机关:
鼓楼区发展和改革局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号)第二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二条
第三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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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及修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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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国务院 |
20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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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04.9 |
行政执法行为
其他行政行为(2项)
一、区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初审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3、《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三条“发展改革(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
4、《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五款“区(县)管企业应向区(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区(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初审提出意见后,报送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二、区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第二条第三款“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三条“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3、《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第三款“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区管项目需附上项目所在区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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