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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教育局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依据


稿件来源:鼓楼区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7-07-11 13:53:28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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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主体:鼓楼区教育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一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8、《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10、《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六条

1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12、《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第五条 

1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五条

1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15、《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第七条

16、《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17、《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三条

18、《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第五条第三款

19、《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

20、《<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2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

2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23、《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年1月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5年9月1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年1月1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年9月1日

5

教师资格条例

国务院

1995年12月12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4年4月1日

7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9年10月1日

8

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4年5月1日

9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4年5月1日

10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4年5月1日

11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6年3月1日

12

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2001年1月1日

13

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修正)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2004年6月17日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2年3月14日

15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育部

2000年9月23日

16

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05年11月1日

 

 

 

 

 

 

 

 

行政执法事项

行政许可(1项)

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八条  举办民办小学、初级中学,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地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的要求和本条例的规定审批,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完全中学、高级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初审,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十一条  民办中小学的合并、解散以及变更举办者、学校名称、性质、层次、办学场所,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变更校董会成员、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等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行政处罚(29项)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举办民办中小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修正)》第四十三条  不按规定办学、收费或者违反规定颁发文凭、证书的,由职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办。以办学为名非法牟利、骗取钱财的,由职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没收非法所得,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三十一条  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

二、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合并、解散学校或者变更学校的举办者、名称、性质、层次、办学场所和建设用地的;

三、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2、《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合并、解散学校或者变更学校的举办者、名称、性质、层次、办学场所和建设用地的;

四、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五、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六、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八、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九、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十、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处罚种类: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十一、违反有关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处罚种类: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十二、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处罚种类: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十三、不依照有关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处罚种类: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十四 、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种类: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五、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