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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行政机关:
鼓楼区体育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4条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7条
3、《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第4条
4、《江苏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3条
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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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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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年10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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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 |
2004年07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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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3年08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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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
国家体育总局 |
2000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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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 |
江苏省人大会常会 |
2003年0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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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江苏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1997年0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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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2003年08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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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南京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1997年06月05日 |
行政许可(共4项)
一、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7条
2、《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单位、个人开办武术学校需报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二、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8条
2、《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十条 举办体校必须由申请举办的单位、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抄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三级裁判员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2、《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3、《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2、《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
行政处罚(共8项)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或违法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三、不具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而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不具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 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体育主管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体育器材和设施; (三)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四)需要配备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当配备必要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南京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擅自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变更体育经营活动的范围、时间、地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未书面告知体育主管部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体育经营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同级体育主管部门。”
2、《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体育经营者变更所经营体育活动的内容、场地的,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将变更事项书面告知体育主管部门。”未书面告知体育主管部门的,由体育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聘请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聘请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体育竞赛申请、登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
(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从事与体育竞赛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
(二)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八、组织的相关体育竞赛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者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
(三)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精神文明建设的。
其他行政行为(共6项)
一、等级运动员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2、《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省级及以下体育行政部门只能审核或审批授予本行政区域内运动员的等级称号。
二、举办体育竞赛审批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队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2、《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五条: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
三、临时占用体育设施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
2、《江苏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
3、《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一条 ……临时占用全民健身设施的,必须经体育主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四、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变更用途批准
法律依据:《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一条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经体育主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五、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备案
法律依据:《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体育经营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同级体育主管部门。
六、体育类民办非企业设立审查
法律依据:《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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