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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依据


稿件来源:鼓楼区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7-07-11 14:04:50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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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行政机关:

鼓楼区建设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九条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条

3、《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条

4、《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5、《南京市市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八条

10、《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11、《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条

12、《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条

13、《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三条

14、《南京市内秦淮河管理条例》第五条

 

 

 

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及修订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04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7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

19928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101

6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01028

7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21027

8

《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6816

9

《南京市内秦淮河管理条例》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198971

10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1997730

11

《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199541

12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199981

13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2111

14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0781

 

 

 

  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许可(1项)

一、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含临时)

法律依据:

1、《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3、《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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