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鼓楼区旅游局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2、《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3、《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区、县旅游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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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
发布机关 |
生效及
修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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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199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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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旅行社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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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 |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
2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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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 |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
2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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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
国家旅游局 |
19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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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
国家旅游局 |
19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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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
国家旅游局 |
19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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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
国家旅游局 |
2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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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国家旅游局 |
2001.12 |
第三部分 行政执法行为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1项)
一、旅行社门市部的设立备案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旅行社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收客网点。
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领取《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并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的门市部应当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