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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行政机关:
鼓楼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3、《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
4、《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5、《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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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
机关 |
生效及修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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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199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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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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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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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
200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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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1997.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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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1997.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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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保护规定》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1997.12.2 |
行政执法行为
行 政 许 可(1项)
一、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即不能结合地面建筑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就地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经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进行易地建设。”
行政征收(2项)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第一款“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及三款“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9条“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
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三款第三项“人民防空经费是进行人民防空战备建设的专项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社会负担的其他人民防空经费。”及第十二条第二款“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就地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经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进行易地建设。”
4、《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第三款“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工防工程。”
5、《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经批准拆除补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按应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二、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第一款“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及三款“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16条“要进一步规范和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
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人民防空经费是进行人民防空战备建设的专项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及三款第三项“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社会负担的其他人民防空经费。”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1项)
一、人防工程和设施使用权变更备案
法律依据: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使用权发生变更时,应当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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