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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人事局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依据


稿件来源:鼓楼区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7-07-11 14:13:04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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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行政机关

一、鼓楼区人事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条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六条

4、《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5、《南京市人才流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

 

二、鼓楼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及修订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年1月1日

2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2004年6月27日

3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人事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5年5月30日

4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5年8月1日

5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国家人事部

2006年1月1日

6

《南京市人才流动管理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

1999年2月10日

 

 

 

 


行政许可1项)

 

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包括设立、变更、注销与年检)
    法律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一款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一款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行政处罚2项)

 

   一、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二、违  二、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1项)

 

一、事业单位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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