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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鼓楼区市容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及法定依据
法定行政机关:
鼓楼区市容管理局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3、《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4、《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5、《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6、《南京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7、《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鼓楼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依据:
《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市、区、县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依照本条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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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及修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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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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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 |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
2004.2 |
|
3 |
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
2004.6 |
|
4 |
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
2004.6 |
|
5 |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 |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
2004.6修改 |
|
6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1991.1 |
|
7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1993.9 |
|
8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5.6 |
|
9 |
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00.7 |
|
10 |
南京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02.12 |
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处罚:(1项)
一、未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活动,或未采取预防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由市、区、县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应当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孳物场所的活动,按要求采取综合预防控制措施,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行政征收(1项)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法律依据: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十三条 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1项)
一、已建成建(构)筑物夜景灯光规划设计方案的备案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建成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置夜景灯光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根据夜景灯光规划要求进行夜景灯光设计,并将设计方案于施工之日15日前报送市容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夜景灯光规划要求的方案,市容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设置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并帮助完善设计方案。
第二部分 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主体及法定依据
一、 法定行政机关:
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
二、 受委托组织:
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执法局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执法局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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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及
修订时间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1996.10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0.4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5.4 |
|
4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2.8 |
|
5 |
城市绿化条例 |
国务院 |
1992.8 |
|
6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l996.10 |
|
7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
国务院 |
2003.3 |
|
8 |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
2003.6 |
|
9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 |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
2004.2 |
|
10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
2004.8 |
|
11 |
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
2004.6 |
|
12 |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 |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
2004.6 |
|
13 |
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 |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
2004.6 |
|
14 |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
2004.6 |
|
15 |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
2004.8 |
|
16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1991.1 |
|
17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1993.9 |
|
18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5.6 |
|
19 |
江苏省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1997.12 |
|
20 |
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处置管理规定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1997.6 |
|
21 |
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00.7 |
|
22 |
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02.9 |
|
23 |
南京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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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05.3 |
第四部分 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处罚(共44项)
一、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3%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5、《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领取建设工程许可证进行施工,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核准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临时性工程或应该拆除的工程逾期未拆,均属违法建设。
对违法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根据其对城市规划所产生的影响,分别给予拆除、没收、限期改正等处罚,并可处以土建工程造价3%至15%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6、《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屋顶、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侧搭置建筑物,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
(三)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7、《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处罚:
……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损失费1至5倍的罚款。
8、《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除给予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以外,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二)保洁不符合标准、公厕内外环境不整洁,在公厕占地范围内乱堆放、乱搭建的,对个人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停用公厕、擅自设置流动公厕或者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公厕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9、《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停用公厕、擅自设置流动公厕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公厕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0、《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搭建亭房、活动房、棚披,以及个人建设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单位建设的单幢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1、《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四)擅自在桥梁上设置挂浮物的;
……
二、擅自占用道路(设施)或公共场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二)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
3、《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下列范围严禁占用:
(一)桥面及有碍行车安全的地段;
(二)公交车站;
(三)地下管线的闸阀、检查井、雨水井、窨井使用和操作范围。
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沿街房屋建筑;
(三)超出挖掘批准范围的挖掘工程。
第十一条 ……
城市道路设施维修养护单位维修道路工程,占用范围不得超出指定的安全岛间的路面及路牙外侧1.5米宽路面。
4、《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二)擅自在人行道上停放和行驶机动车辆;
……
5、《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屋顶、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侧搭置建筑物,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道路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四)违反有关规定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经营的物品;
……
6、《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处罚:
……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损失费1至5倍的罚款。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二)在草坪、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掘挖、损毁花木; ……
7、《江苏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暂行办法》第六条 对无照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申领营业执照,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责令停止经营;
(二)没收非法所得;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无照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列各项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8、《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除给予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以外,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二)保洁不符合标准、公厕内外环境不整洁,在公厕占地范围内乱堆放、乱搭建的,对个人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9、《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第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道路两侧的广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以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在草坪、花坛、绿地内擅自堆放杂物,挖掘、损毁花木的;
……
(六)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
前款所列违法行为发生在城区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内,以及城市道路以外的,或者涉及古树名木的,仍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10、《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
……
(三)擅自在道路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
11、《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城市道路上进行游艺、演技等活动影响交通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
12、《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九条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商品展销、福利募捐、义诊义卖、咨询宣传、拍摄影视等活动影响交通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13、《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二十条 沿街设置柜台,以人行道为营业场所,变相占道经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4、《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对无固定经营场所,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住宅小区从事无照经营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可视情节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移植和大修剪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
2、《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处罚:
……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损失费1至5倍的罚款。
……
第十八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大修剪。确需砍伐、移植和大修剪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向树木所有者支付树木补偿费用。砍伐树木必须补植树木,伐一补三,确保成活。
3、《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道路两侧的广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以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八)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
……
四、拒不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七)拒不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应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占用桥孔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四)擅自占用桥孔。
……
2、《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孔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六、在离树干一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处罚:
……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损失费1至5倍的罚款。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六)在离树干一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 ……
2、《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道路两侧的广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以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五)擅自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的;
……
七、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期满,未及时清理现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2、《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期满,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占用期内清理现场,报请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验收,缴销城市道路占用执照。
3、《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六)城市道路施工后不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的。
……
八、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2、《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工,并处以挖掘修复费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图,向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城市道路设施挖掘审批手续,交纳挖掘修复费,向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城市道路挖掘执照,方可动工;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3、《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
九、在绿地内擅自采花摘果、采收种条、挖采中草药、挖采野生种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处罚:
……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损失费1至5倍的罚款。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四)在绿地内擅自采花摘果、采收种条、挖采中草药、挖采野生种苗; ……
2、《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第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道路两侧的广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以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三)在绿地内擅自采花摘果、采收种条、挖采中草药、挖采野生种苗的
……
十、在树木上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围圈树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处罚:
……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损失费1至5倍的罚款。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三)在树木上刻画、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 ……
(五)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 ……
2、《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第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道路两侧的广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以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二)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的;
……
(四)在绿地内擅自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的;
……
十一、沿途撒漏,污染路面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十)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五)货运车辆沿途撒漏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收旧、清洗等作业行为污染环境、损坏路面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三)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3、《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二)在道路和临街空地清洗、修理机动车辆污染路面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4、《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路面排放腐蚀性污水和在铺装路面上进行有损路面的各种作业;
……
5、《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五)向路面排放污水或在路面上进行污损路面的各种作业的;
……
十三、工地不设置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2、《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六)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施工污水漫溢场外、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3、《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上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挖掘工程竣工后,应当同时清理现场,报请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验收,缴销城市道路挖掘执照。
4、《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六)建设工程工地四周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施工污水漫溢场外、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十四、擅自设置弃置、堆放场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处罚:
……
(二)违法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地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三)擅自设置弃置场地受纳渣土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4、《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委托渣土处置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设立弃置场地受纳渣上的,责令其撤除,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前款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非经营活动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5、《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八)擅自设置弃置场地受纳垃圾、渣土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十五、未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手续或随意弃置渣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九)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3、《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四)随意弃置渣土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4、《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处罚:
……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损失费1至5倍的罚款。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七)向城市公共绿地扔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 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6、《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7、《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交通、水利、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对有下列第(一)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可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下列第(五)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第(十)、第(十一)项行为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十)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未办理手续、回填渣土未申报登记或者处置量申报不实的;
……
8、《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道路两侧的广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以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七)向城市公共绿地扔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
……
十六、未按规定时间、方式运输渣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2、《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五)未按规定时间、方式运输渣土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4、《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委托渣土处置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六)未随车携带准运证的,每车处以 50元的罚款。
对前款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非经营活动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5、《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三)未随车携带渣土准运证的,每车处以50元罚款。
……
6、《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交通、水利、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对有下列第(一)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可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下列第(五)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第(十)、第(十一)项行为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四)未按规定实施全密闭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
十七、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垃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委托渣上处置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五)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准运证的,每证处以200元罚款;
……
对前款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非经营活动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3、《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四)涂改、伪造准运证的,每证处以200元罚款。
……
二十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污染环境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乱倒垃圾、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四)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3、《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给予处罚:
(一)乱倒污水,乱倒乱掏粪便,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本项所称情节严重的,是指下列行为:
1.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
2.当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以示抗拒的;
3.拒绝接受处罚逃逸的。
……
4、《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处罚:
……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损失费1至5倍的罚款。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二)在草坪、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掘挖、损毁花木; ……
(七)向城市公共绿地扔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
5、《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除给予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以外,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倒垃圾、粪便,乱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元以下罚款;
……
6、《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乱倒污水、随地吐痰、便溺,随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及各种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规定地点倾倒粪便、乱掏粪便,摊点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
7、《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道路两侧的广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以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七)向城市公共绿地扔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
……
二十二、垃圾不袋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处罚:
……
(二)垃圾不袋装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
二十三、擅自饲养家禽家畜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六)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按照每只(头)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七)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3、《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给予处罚:
……
(三)在城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按照每只(头)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4、《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三)在城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或者饲养狗因管理不善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
二十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五)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2、《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给予处罚:
……
(四)在公共场地焚烧树叶和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3、《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四)在露天场所、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等废弃物的;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二十五、不履行责任区责任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给予处罚:
……
(五)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二十六、不按规定收集、堆存、运输、处置垃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2、《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给予处罚:
……
(六)不按规定堆存或中转垃圾,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的罚款;
(七)公共场所不按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垃圾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3、《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六)不按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垃圾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随意弃置垃圾、渣土或者未按照指定地点弃置的,每车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需要扣留作业工具。
……
二十七、随意进入废弃物弃置场地活动或者捡拾垃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处罚:
(一)随意进入废弃物弃置场地活动或者捡拾垃圾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2、《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五)随意进入废弃物弃置场地捡拾垃圾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二十八、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三)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代为建设,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2、《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处罚:
……
(三)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代为建设,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3、《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除给予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以外,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三)擅自停用公厕、擅自设置流动公厕或者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公厕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划规定设置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公厕,且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4、《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停用公厕、擅自设置流动公厕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公厕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设置环卫设施的,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环卫设施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十九、擅自拆除、搬迁、占用、迁移、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处罚:
……
(四)擅自拆除或者违法搬迁、占用、迁移、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除给予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以外,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三)擅自停用公厕、擅自设置流动公厕或者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公厕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五)擅自拆除、占用、损毁、封闭公厕的,除责令其限期重建或者恢复使用外,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5、《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停用公厕、擅自设置流动公厕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公厕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擅自拆除或者搬迁、占用、损毁公厕的,除责令其限期重建或者恢复使用外,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五)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以被损坏设施造价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三十、未重建或按期重建公厕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处罚:
……
(五)经批准拆除重建的公厕,未按期恢复的,每逾期1天,按工程造价的5‰罚款。
……
2、《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除给予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以外,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六)拆除后必须复建的公厕未按期限完成复建的,每逾期1天按照工程造价的5‰处以罚款。
3、《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四)经批准拆除后应当重建的公厕,未按期建成使用的,每逾期1天,按工程造价5‰处以罚款。
……
三十一、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二)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三十二、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侧吊挂物品影响市容,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屋顶、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侧搭置建筑物,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
2、《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主干道两侧晾晒衣物、在屋顶搭置建筑物或者在主干道两侧的阳台外侧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
三十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五)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3、《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七)未经同意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或者广告规定期限届满未拆除,影响市容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
4、《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处罚:
……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损失费1至5倍的罚款。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五)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 ……
6、《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七)擅自设置广告牌、横幅、条幅、布幔、灯箱、充气拱门、气球、霓虹灯等各类户外广告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7、《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第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道路两侧的广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以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四)在绿地内擅自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的;
……
8、《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擅自设置店招、标志等外部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四、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随意张贴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六)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2、《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八)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随意张贴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3、《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处罚:
……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损失费1至5倍的罚款。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三)在树木上刻画、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 ……
4、《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除给予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以外,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倒垃圾、粪便,乱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元以下罚款;
……
5、《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十)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随意张贴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查处乱贴乱画广告行为,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从事违法行为的有关证据,查证属实的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电信经营企业中止对违法行为人的电话、寻呼服务业务。 三十五、机动车辆车容明显不洁影响市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车容明显不洁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
2、《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二)在城区运行的机动车辆明显不洁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
三十六、未按夜景灯光规划要求设置夜景灯光设施或者进行夜景灯光工程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夜景灯光规划要求设置夜景灯光设施或者进行夜景灯光工程施工的;
……
三十七、擅自改变、移动、损坏、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二)擅自改变、移动、损坏、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
……
三十八、未按规定时间开启或提前关闭夜景灯光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未按规定时间开启夜景灯光设施的或提前关闭的;
……
三十九、未按规定将夜景灯光设施接入集中控制系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四)未按规定将夜景灯光设施接入集中控制系统的;
……
四十、未按照市容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夜景灯光设施维护、修复或者更换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五)夜景灯光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设施损坏,未按照市容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维护、修复或者更换的。
四十一、掘挖、损毁花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
3、《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处罚:
……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损失费1至5倍的罚款。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二)在草坪、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掘挖、损毁花木; ……
四十二、擅自在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上设置店招、标志等外部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擅自设置店招、标志等外部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三、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不符合本市市容要求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不符合本市市容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清洁、修复;逾期不清洁、修复,属经营性行为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委托从业单位清洁、修复,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四十四、从事高处悬挂清洁作业未按规定向市市容清洗管理机构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从事高处悬挂清洁作业的,应当在开工前三日内携施工方案、操作规程、作业人员健康证明等向市市容清洗管理机构备案。
行政强制(共6项)
一、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搭建亭房、活动房、棚披,以及个人建设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单位建设的单幢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对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的暂扣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三)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2、《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四)违反有关规定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经营的物品;
……
三、对用于涂写、刻画、随意张贴的作业工具的暂扣
法律依据: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六)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四、对擅自设置的广告、霓虹灯、宣传品的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或者未按要求设置的广告、霓虹灯、宣传品,擅自或者未按要求在道路、临街空地以及屋顶、阳台外侧放置物品,严重影响市容未能自行清除或者权属不明难以自行清除的,市容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清除。
2、《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二条 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宣传品,严重影响市容未能自行清除或者权属不明难以自行清除的,执法局应当强制清除。
五、对擅自放置的物品的强制清除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或者未按要求设置的广告、霓虹灯、宣传品,擅自或者未按要求在道路、临街空地以及屋顶、阳台外侧放置物品,严重影响市容未能自行清除或者权属不明难以自行清除的,市容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清除。
六、对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经营工具和原材料的封存、扣押
法律依据: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五部分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3项)
一、对刻画、涂写、张贴痕迹的代清除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六)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二、对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清除因泄漏、抛撒等原因造成的路面污染的代清除
法律依据: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十)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对影响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代清洗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三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形明显不洁影响市容景观的,执法局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清洗,逾期不清洗的,由执法局指定专业清洗单位进行清洗,其清洗费用由该所有人或者其管理责任单位承担。
2、《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不符合本市市容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清洁、修复;逾期不清洁、修复,属经营性行为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委托从业单位清洁、修复,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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