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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鼓楼区市容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及法定依据
法定行政机关:
鼓楼区市容管理局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3、《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4、《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5、《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6、《南京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7、《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鼓楼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依据:
《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市、区、县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依照本条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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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及修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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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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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 |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
2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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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
2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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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
2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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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 |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
2004.6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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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19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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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19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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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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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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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南京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02.12 |
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处罚:(1项)
一、未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活动,或未采取预防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由市、区、县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应当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孳物场所的活动,按要求采取综合预防控制措施,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行政征收(1项)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法律依据: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十三条 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1项)
一、已建成建(构)筑物夜景灯光规划设计方案的备案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建成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置夜景灯光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根据夜景灯光规划要求进行夜景灯光设计,并将设计方案于施工之日15日前报送市容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夜景灯光规划要求的方案,市容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设置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并帮助完善设计方案。
第二部分 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主体及法定依据
一、 法定行政机关:
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
二、 受委托组织:
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执法局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执法局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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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及
修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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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199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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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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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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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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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市绿化条例 |
国务院 |
19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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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l99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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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
国务院 |
20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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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
20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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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 |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
2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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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
20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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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
2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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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 |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
2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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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 |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
2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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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
2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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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
20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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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19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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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19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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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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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江苏省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199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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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处置管理规定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19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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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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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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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南京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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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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