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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文化局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依据


稿件来源:鼓楼区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7-07-11 14:32:08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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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行政机关

南京市鼓楼区文化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

5《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6《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

7《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

8《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9《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10《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11《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12《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五条

13《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

1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

15《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

16《出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17《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四条

18《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条

19《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20《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2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三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6.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10.27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0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7.1

5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国务院

1993.10.5

6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00.11.5

7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8.1

8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2.1

9

《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2.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2.9.25

1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11.15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3.5.13

13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国务院

2003.8.1

14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9.1

15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3.1

16

《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6.4.12

17

《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7.7.31

18

《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4.9.1

19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4.1.1

20

《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1997.10.17

21

《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2004.6.17

22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

1998. 1.1

23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

1998.1.1

24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13号

2002.4.30

25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国家版权局

2003.9.1

26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文化部

2006.12.1

27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

2004.7.1

28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

2004.7.1

29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文化部

2004.7.1

30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国家广电总局

2004.10.11

31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国家版权局

2005.5.30

32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

2005.9.1

33

《博物馆管理办法》

文化部

2006.1

34

《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1999.5

 

 

 

 

 

 

 

 

 

 

 

 

 

 

 

 

 

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许可事项

5项)

 

一、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设立及更名等的审批

法律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2、《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报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第一款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二、文艺表演团体的设立的审批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第一款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娱乐场所的设立、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五、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审批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申请设立出版舞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当地县级政府新闻出版部门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处罚(共103项)

 

文化行政处罚

55项)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音像制品经营者经营本条例第十五条所列非法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至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经营含有本办法第四条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三十九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者经营供研究和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不足100张(盘)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再次违法经营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经营上述音像制品100张(盘)以上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其中,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音像制品,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停业整顿,对经营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五、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六、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电影片,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八、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放映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九、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放映决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或者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十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十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十五、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十六、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十七、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十八、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十九、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二十、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十一、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二十二、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二十三、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二十四、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二十五、违反《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禁止经营的美术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六、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含进出口)的经营单位,或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十七、未建立健全美术品经营管理制度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二十八、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二十九、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三十、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三十一、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

三十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三十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三十五、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三十六、艺术考级机构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一)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

三十七、艺术考级机构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二)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三十八、艺术考级机构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四)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十九、艺术考级机构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

处罚种类:吊销证照

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

(五)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

……

四十、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可以视情节轻重并处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十一、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年审验证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可以视情节轻重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十二、文化娱乐场所转包经营,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第二十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吊销有关证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三、营业性游戏机室以及歌舞娱乐场所对未成年人开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务,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2、《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十四、未领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未领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由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五、租借、出售、转让《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复印件经营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租借、出售、转让《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复印件经营的;

……

四十六、从未持有相关许可证的音像制品出版、批发单位进货经营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二)从未持有相关许可证的音像制品出版、批发单位进货经营的;

……

四十七、超越批准的经营方式或者经营范围经营、转包经营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三)超越批准的经营方式或者经营范围经营、转包经营音像制品的;

……

四十八、音像制品经营者拒绝提供有关音像制品合法证明和应当保存的票据清单、登记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四)音像制品经营者拒绝提供有关音像制品合法证明和应当保存的票据、清单、登记材料的。

四十九、音像制品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音像制品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十、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器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列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五十一、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

处罚种类:没收器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五十二、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

处罚种类:没收器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五十三、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更、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四、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五、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文物行政处罚

(共9项)

 

一、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二、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三、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四、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五、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私自拓印国家保护的石刻、碑碣,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拓印件,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施工单位发现地上、地下文物时仍进行施工,不保护现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施工中发现地上、地下文物时仍进行施工,不保护现场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坏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后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继续施工或者进行生产活动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五)在建设或者生产中发现文物,不保护现场,强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坏或者损失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4《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

(二)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发现地下文物不按规定上报、不采取保护措施或者继续施工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地下文物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考古调查勘探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而进行建设施工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因使用不当保护不力,造成文物及其环境受到破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四)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因使用不当保护不力,造成文物及其环境受到破坏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新闻出版行政处罚

32项)

 

一、出版单位或非《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

处罚种类: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

二、记者站从事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记者站从事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由记者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

三、记者站擅自设立分站机构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记者站擅自设立分站机构的,由记者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

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业务,予以取缔,没收电子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发行违禁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2、《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4、《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复制、进口、发行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备案或者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复制、发行、附赠明知含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

六、违反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注销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没收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在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由发证单位注销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出物版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3、《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出版、复制、发行、附赠明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电子出版物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发行的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2、《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出版物名称出版电子出版物的,予以取缔,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侵犯其他出版单位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条:违法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发行、附赠未经国家批准出版或者无电子出版物

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及条码的电子出版物的;

(四)发行、附赠无来源识别码的光盘类电子出版物的。

4、《江苏省书报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书报刊市场管理部门没收违禁、非法书报刊和广告、征订单;对经营明知属于违禁、非法书报刊的经营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违禁、非法书报刊定价总额10倍以下罚款。制作、经营反动、淫秽书报刊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规定发行进口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反规定发行进口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

2、《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3、《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以经营为目的进口电子出版物的;

(五)发行、附赠非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的电子出版物的;

4、《江苏省书报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书报刊市场管理部门没收违禁、非法书报刊和广告、征订单;对经营明知属于违禁、非法书报刊的经营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违禁、非法书报刊定价总额10倍以下罚款。制作、经营反动、淫秽书报刊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罚款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十、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处罚种类: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2、《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以经营为目的的进口电子出版物的;

(五)发行、附赠非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的电子出版物的。

3、《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从非电子出版物出版、进口、总批发、批发单位进货或者无发货、进货凭证和目录的。

十一、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的。

2《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

十二、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

十三、出卖、出借、出租、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出卖、出借、出租、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2、《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五)传借、出租、涂改经营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十四、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

十五、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十六、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按本规定备案的。

十七、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2、《江苏省书报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书报刊市场管理部门没收违禁、非法书报刊和广告、征订单;对经营明知属于违禁、非法书报刊的经营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违禁、非法书报刊定价总额10倍以下罚款。制作、经营反动、淫秽书报刊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的

十九、《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没有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擅自涂改、复制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没有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擅自涂改、复制许可证的;

2《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经营场所未张挂经营许可证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传借、出租、涂改经营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十、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经营单位在出版物销售前,未将出版物样本报送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审验,报送审验的出版物样本与所销售的出版物不一致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的;

2、《江苏省书报刊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由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查验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的;

二十二、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二十三、印刷业经营者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二十四、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十五、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二十六、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十七、印刷业经营者未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二十八、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二十九、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三十、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三十一、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验证有关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三十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广电行政处罚

7项)

 

一、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同意,在广播电视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未经同意,在广播电视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设施

法律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以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11号)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的单位,由县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