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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文化局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依据


稿件来源:鼓楼区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7-07-11 14:32:08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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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行政机关

南京市鼓楼区文化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

5《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6《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

7《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

8《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9《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10《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11《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12《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五条

13《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

1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

15《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

16《出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17《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四条

18《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条

19《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20《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2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三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6.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10.27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0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7.1

5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国务院

1993.10.5

6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00.11.5

7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8.1

8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2.1

9

《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2.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2.9.25

1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11.15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3.5.13

13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国务院

2003.8.1

14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9.1

15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3.1

16

《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6.4.12

17

《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7.7.31

18

《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4.9.1

19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4.1.1

20

《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1997.10.17

21

《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2004.6.17

22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

1998. 1.1

23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

1998.1.1

24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13号

2002.4.30

25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国家版权局

2003.9.1

26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文化部

2006.12.1

27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

2004.7.1

28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

2004.7.1

29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文化部

2004.7.1

30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国家广电总局

2004.10.11

31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国家版权局

2005.5.30

32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

2005.9.1

33

《博物馆管理办法》

文化部

2006.1

34

《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1999.5

 

 

 

 

 

 

 

 

 

 

 

 

 

 

 

 

 

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许可事项

5项)

 

一、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设立及更名等的审批

法律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