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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物价局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依据


稿件来源:鼓楼区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7-07-11 14:36:43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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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行政机关:

鼓楼区物价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

2、《江苏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

4、《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五条

5、《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五条

6、《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7、《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8、《南京市价格管理办法》第三条

9、《南京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10、《南京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办法》第四条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及

修订情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6. 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5.1

3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

2000. 2.1

4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国务院

2006.5.1

5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4.9.29

6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6.10

7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1999.8

8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1.1

9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2.1

10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2.1

11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2.2

1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9

13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10

14

《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1997.3

15

《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1999 .12

16

《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02.9.1

17

《南京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

1994.9

18

《南京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00.1

19

《南京市价格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01.3

20

《南京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03.11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处罚(15项)

一、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者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等价格垄断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十条“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实施处罚。”

四、经营者违反规定低价倾销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经营者违反规定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经营者违反规定哄抬物价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有价格欺诈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八、 经营者违反规定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十、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4、《南京市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如实标明降价理由、原价和现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中介机构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对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理收取费用,并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服务,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采取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2、《南京市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3、《南京市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4、《南京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价格监测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