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133999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组配分类: | 解读材料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12-24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楼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版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处置;国有资产;财政局;审批;审批权限;使用年限;资产;货币性资产;领导小组;资产处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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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楼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版政策解读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楼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处置办法》)已正式修订印发。为方便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处置办法》的修订内容,现将文件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简化资产处置审批流程和明确机构改革后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需要对处置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变更。原成员单位为: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物价局、区法制办、区国资办。修订后成员单位为: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发改委、区司法局、区国资办。
(二)审批权限变更。原审批权限:一次批量处置10万以下区财政局审批;10万以上报区政府;100万以上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修订后审批权限: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处置(无金额限制)、未到期资产以及无规定使用年限资产且单项10万以下或批量50万以下区财政局审批;重要资产房产、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未到期资产以及无规定使用年限资产且单项10万以上或批量50万以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项报区政府审批;区级重大资产处置事项(房产、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对外捐赠等)单项或批量500万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三)监督检查章节增加人大监督。为适应政府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相关要求,第二十五条修订为:区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检查实行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
政策文件链接:
http://www.njgl.gov.cn/glqrmzf/202012/t20201225_27717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