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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2645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组配分类:    法律服务 体裁分类:    决定
发布机构:    鼓楼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2-03-17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鼓行复第57号)
文  号:     关 键 词:    能效标识;举报;立案;举报人;能源效率标识;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管理办法;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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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鼓行复第57号)

〔2021〕鼓行复第057号

申请人欧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京市上海路

152号。

法定代表人赵耀,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陶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不服,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次日通知申请人补正,2022年1月5日,收到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举报人的举报一事“未在法定期限告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某公司采购中心销售的产品网页未依法标注中国能效标识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在12315投诉举报平台反馈受理情况,决定受理。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显然系行政行为违法。由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导致申请人的举报没有得到及时处理,那么作为上级机关应当依法责令纠正其行为。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所有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举报。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7日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单,申请人举报某官方旗舰店销售的空调产品未在醒目位置标注能效标识相关信息,称于2021年10月22日在某旗舰店购买了一台某牌大1.5P空调,订单号为:2058452887931752352,申请人表示某旗舰店销售的空调产品,未依照《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未在醒目位置标注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能效标识相关信息,导致消费者无法查询该产品相关信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二、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调查。收到前述举报后,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被申请人调取了涉案产品的交易快照和实物照片;核查到交易快照的参数上标注能效等级(5级);且调取的实物图片上有能效等级标识(5级)。三、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虽未完全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标注相关标识,但已在商品详情页面标注,其标注虽不规范,但违法行为轻微;在被申请人向被举报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被举报人已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办理案件核查延期审批,并于2021年11月23日将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所做处理于法有据,恳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投诉单,投诉主要内容为,被投诉人某采购中心销售的空调产品,未依照《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在醒目位置标注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能效标识相关信息,导致消费者无法查询该产品相关信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要求电话调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赔偿以及处理后书面告知。当日,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事项予以受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于同年12月2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建议申请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于投诉内容中包含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经核查发现,案涉商品的交易快照页面中标注能效等级(5级),商品实物上有能效等级标识(5级)。同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宁鼓市监责改〔2021〕WG100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被举报人某官方旗舰店售卖的某空调在产品页面标注的能效标识不规范,违反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在2021年11月22日前改正。并明确改正内容和要求,逾期不改正的,被申请人将给予行政处罚。次日,被申请人将该通知书直接送达给被举报人,该公司当日予以整改。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向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宁鼓市监网不立字〔2021〕0046号),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对于申请人的举报,经核查,已责令商家改正,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同月23日通过邮寄方式将该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2021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将该举报事项的核查期限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以上事实有《投诉详情》、交易快照截图、实物照片、短信截图、《责令改正通知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及邮寄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辖区内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对于申请人投诉事项中包含的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履行了核查、延长核查期限、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及告知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案中,对于申请人投诉中包含的举报内容,被申请人经核查后认定,被举报人在案涉商品的交易快照中能效标识标注不规范,违反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遂依据该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被举报人限期改正。该单位于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当日予以整改。鉴于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案涉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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