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69889 | 主题分类: | 卫健、妇女儿童、体育 |
| 组配分类: |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鼓楼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2-07-2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对区政协三届一次会议第0192号提案的答复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鼓楼区卫健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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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政协三届一次会议第0192号提案的答复
周祀侨代表提出的关于“关于推动医保政策优化促进分级诊疗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扩大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目录
基层医疗机构,主要就诊对象为社区居民,多以老年人为主。药品目录,与三级医院相比,存在进口合资药品品种少,不能满足居民需求的问题。
(一)基层药品采购,主要受两个条件制约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根据省卫健委【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21〕16号)要求,围绕基本药物遴选采购、使用管理,系统评价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等13项评价指标,系统评价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医疗机构要建立基本药物遴选、配备使用监测、使用考核及奖惩相关工作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产品和金额不少于均55%;开展基本药物处方点评,门诊患者基本药物处方占比在85%以上。根据南京市卫健委《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药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宁卫药政便函〔2022〕14号)要求:“夯实基本药物主导地位,持续开展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双月通报,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和省定基本药物品种和金额占比新标准,推动各级医疗机构优先配备、合理使用基本药物,逐步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以服务人口和基本药物使用完成情况为依据,分配2022年度中央、省财政基药补助资金,引导医疗机构提高基本药物使用率。”由此可见,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并且占主导地位。由于基本药物价格低廉,在金额达标以后,品种占比就相对较高,非基药可选余地很小。市卫健委对基药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与补助资金挂钩分配。
2.药品国家集中带量采购
从国家试点药品4+7带量采购,到目前的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基层医疗机构必须完成集中采购的任务。根据市卫健委《2022年全市药政工作要点》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相关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工作方案》(宁卫药政〔2022〕1号)要求加强国家组织的集中采购药品使用监管,确保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和约定采购比例要求;医疗机构梳理本单位需要使用的国谈药品品种,对国谈药品有需必采、应采尽采。基层医疗机构必须完成国谈药品采购任务以后,仍然优先采购谈判药品。因此,基层医疗机构谈判以外药品采购量和范围非常小。
上述两项政策,严重限制了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范围,导致药品品种少,合资产品更少。病人只能选择品种齐全的大医院就诊开药。
二、提高基层医疗报销比例,引导患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为加强分级诊疗体系建设,南京市实行医保差别化报销政策,科学设置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诊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适当提高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报销比例,合理引导了就医流向。
目前,我市现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门诊统筹。门诊统筹实行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并且医保支付比例高于二三级医院。
人员类别 | 在职职工 | 退休(职)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工人 | |
起付标准 | 1200元 | 1000 元 | 200元 | |
补助比例 | 社区医疗机构 | 70% | 75% | 100% |
其他医疗机构 | 60% | 65% | 95% | |
最高支付限额 | 2000 | 3000 | 4000 | |
2.住院。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8万元。
医疗机构等级 | 费用段及个人分担比例 | ||
起付标准 | 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 限额以下 | ||
在职 | 退休(职) | ||
一级 | 300元 | 3% | 2% |
二级 | 500元 | 5% | 3% |
三级 | 1000元 | 10% | 7% |
备注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免除起付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个人分担比例为 在职职工的10% 。 | ||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1.门诊统筹。门诊统筹、门诊高费用补偿实行以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
人员类别 | 学生儿童其他居民 老年居民 | 80周岁以上 | |
起付标准 | 200元 | 200元 | |
基金支付比例 | 社区医疗机构 | 50% | 55% |
非社区医疗机构 | 30% | 35% | |
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 300元 | 330元 | |
2.住院。
住院待遇表 | ||||
医疗机构等级 | 费用段及基金支付比例 | |||
起付标准 | 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 | |||
老年居民其他居民 | 80周岁以上 | 学生儿童 | ||
一级 | 300元 | 90% | 95% | 95% |
二级 | 500元 | 85% | 90% | 90% |
三级 | 1000元 | 65% | 70% | 80% |
备注 | 1. 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含双向转诊)的,起付标准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含双向转诊)的,免除住院起付标准。 2. 同一病种,同一家医院15日内(第二次的入院时间-第一次的出院时间≦15日)二次返院的,免收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如第一次住院未满起付标准,则需补差)。 3. 因门诊大病病种、精神病病重及艾滋病住院的,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 |||
此外,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待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高费用补偿待遇、“两病”门诊待遇等也设置了相应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8号要求,省、市医保部门将进一步建立完善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科学设置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差异化医保支付比例”,“通过协同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期处方管理等,引导非急诊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首诊”。
通过上述相关政策,可以有效地引导病人去社区医院就诊,从而做到小病到社区,大病去医院,分流大医院的就诊压力。
以上我们对于您提出的建议的答复。关于扩大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建议,由于受国家基药和集中采购的制约,我们将积极向市卫健委及市医保局反映,同时做好政策宣传,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为辖区居民做好医疗卫生方面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