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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66345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监管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鼓楼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生成日期:    2023-07-3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13期)
文  号:     关 键 词:    食品安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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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13期)

2023年度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区食品进行抽检,现将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鼓楼区徐香汇饭店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3513日,共采购5公斤,货值32.5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长过程中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目前案件仍在调查中。

2南京市鼓楼区徐红微百货店销售的香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上述产品购进共计15公斤,货值174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规定处罚没款174

3南京市鼓楼区白水河水产品店销售的鲫鱼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鲫鱼购进6公斤,货值156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没款536

4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江苏路连锁店销售的国产精品香蕉噻虫嗪,噻虫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上述产品购进共计16公斤,货值126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没款50121.63

5南京市鼓楼区王海龙蔬菜经营部销售的生姜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上述产品购进共计15罐,货值210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规定处罚没款500

6南京市下关区陈修进水产点销售的黄鳝泥鳅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黄鳝购进5公斤,货值380元;泥鳅购进5公斤,货值140元,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没款520

7南京市鼓楼区高新常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黄鳝购进2公斤,货值176元,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规定处罚没款500

8南京市鼓楼区赵洪林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黄鳝购进2公斤,货值176元,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规定处罚没款500

9南京李鲜生蔬果有限公司销售的奶油草莓烯酰吗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上述产品购进3.5公斤,货值77元,已全部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没款2007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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