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99627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 组配分类: | 法律服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鼓楼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3-11-1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鼓行复第130号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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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鼓行复第130号
〔2023〕鼓行复第130号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锦江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蒋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教导员。
委托代理人李栋,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民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鼓楼-1611170201)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9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为鼓楼-1611170201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7月31日中午11:45分左右,路过北京西路的路口,申请人正常行驶,过起始线时,申请人看了红绿灯是黄灯,过路口后被交警扣查,说申请人闯红灯,请求撤销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3年7月31日11时34分左右,申请人徐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北京西路实施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现场执勤民警发现。民警向徐某某告知即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并认真听取了徐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后民警对其作出了鼓楼-161117020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徐某某处以5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2023年7月31日,申请人徐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行驶至北京西路石头城路口非机动车道(西向东方向)尚未到停止线时,黄灯已经亮起,徐某某应当停车等待,但其仍骑行通过路口,被现场民警发现,徐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事实清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徐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故请复议机关驳回徐某某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 年7月31日11时34分许,申请人徐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行驶至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石头城路口非机动车道(西向东方向)尚未越过停止线处时,黄灯已经亮起,但其仍骑行通过路口,被现场民警来某某发现,立即通知在前方的民警夏某某。配合夏某某执勤的辅警立即拦停申请人,民警夏某某核实申请人身份后,告知其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对申请人陈述和申辩不予采信,当场对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11时47分,在北京西路处实施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以50元罚款。该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行政或司法救济的途径及期限。申请人当场签收该决定书,并缴纳罚款50元。
另查明,在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石头城路口西向东直行方向,设置机动车交通信号灯,未设置非机动车交通信号灯。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交通信号灯设置照片及音像视频等相关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南京市鼓楼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辖区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依法调查、认定并作出相应交通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根据该规定,在设置机动车信号灯、没有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路口,当信号灯黄灯亮时,只有已越过停止线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可以继续通行,没有越过停止线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停车等待,禁止通行。本案中,在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石头城路口西向东直行方向,因没有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2023年7月31日11时34分许,当该路口黄灯亮起时,申请人驾驶的非机动车尚未越过停止线,申请人应该停车等待,其继续通行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鼓楼-1611170201)。
申请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