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39461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 组配分类: | 社会保险信息 | 体裁分类: | 通告 |
| 发布机构: | 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6-04-2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伤残津贴申领办事指南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津贴;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能力鉴定结论;工伤保险费;生活护理费;参保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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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申领办事指南
一、办理条件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2.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参保单位与《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的用人单位一致。
3.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费为补缴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补缴费用到账后新发生的伤残津贴。
二、办理渠道
线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服务→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三、发放方式
伤残津贴应拨付至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参保缴费正常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温馨提示:为确保待遇发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请优先选择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发放。
四、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每月7日至10日关机结算期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