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54496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决定 |
| 发布机构: | 鼓楼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生成日期: | 2026-09-1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 宁鼓市监投终止﹝2026﹞第10091001号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投诉;终止调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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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 宁鼓市监投终止﹝2026﹞第10091001号
谢先生:
经审查,关于您对鼓楼区朱虹商贸经营部投诉的调解过程中出现以下第(二)项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明确拒绝调解的;
(三)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四)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鉴定、检测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七)投诉人、被投诉人死亡或者主体资格灭失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投诉人、被投诉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调解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其他途径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特此告知。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