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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6122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6-09-14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和规范南京市鼓楼区对外开放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文  号:     关 键 词:    口岸;口岸限定区域;南京港;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边检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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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南京市鼓楼区对外开放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2022年8月,南京市口岸办公室与南京港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南京港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的通知》,对规范南京港口岸限定区域管理、保障口岸安全畅通和维护出入境管理秩序等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南京港对外开放口岸业务量大幅增长、口岸基础设施扩建、通关模式持续优化,2022年以来南京市新增对外开放码头4座(含临时启用对外开放码头3座)、扩大开放码头1座,国家移民管理局对口岸限定区域划定管理、人员车辆进出管控、智能化监管等提出新要求,原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南京港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的通知》部分内容已明显滞后,尤其在新监管标准、管理协同机制、限定区域划定等方面难以有效指导当前工作,重新规范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工作迫在眉睫。口岸限定区域是边检机关依法履职的主阵地,科学划定和规范管理口岸限定区域是厘清管理边界、明确职责权限的重要抓手,对于维护国家安全、规范口岸管理、保障通关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制定必要性

2026年3月24日,江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转发了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推进边检机关口岸限定区域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口岸限定区域划定管理率今年三季度前达100%。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市鼓楼区口岸限定区域管理,保障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口岸正常出入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边检机关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关于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边防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境〔2013〕1500号)第十二条,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办法第一款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口岸限定区域;《江苏省上下外国船舶管理办法》第四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加大边防查验基础设施投入,落实口岸限定区域划定;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推进边检机关口岸限定区域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移民检传发〔2026〕290号)中划定港口货运口岸限定区域范围相关要求,南京港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会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起草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南京市鼓楼区对外开放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划定南京市鼓楼区对外开放口岸限定区域范围示意图,对口岸限定区域管理措施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文件链接:http://www.njgl.gov.cn/glqrmzf/202609/t20260911_5909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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