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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门街道河长办“小散乱”整治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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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门街道办事处“小散乱”排水户监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江苏有点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11月24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JSZB-YD-2023F103 2、项目名称:中央门街道办事处“小散乱”排水户监管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28.26万元(报价高于预算金额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5、采购需求:为进一步规范排水户的排水行为,加强对排水户的监管,切实从源头上管理,建立健全排水长效管控机制,巩固提升治水成果。现拟选聘一家供应商负责中央门街道约1500户排水户日常巡查监管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巡查监管,并按照鼓楼区智慧水务平台排水监管要求做好巡查打卡及问题管理整改;为辖区内新增的排水户办理许可证并绘制排水管网现状图;配合街道河长办完成对“小散乱”排水户排水行为的监督,建立问题和任务清单,并督促其完成整改,100%完成年度“小散乱”及公企单位排水整治工作和其他临时性工作。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6、合同履行期限:365 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或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或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或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项目实施所必须的许可资质证明材料):无。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按照以下第(4)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服务。 (2)本项目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服务。 (3)本项目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给中小企业服务: ①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②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4)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具体详见第三章评审办法与标准。 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无。 (1)如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在响应文件中申明。由同一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并以磋商全权代表方的应答材料作为商务评审的依据;由不同专业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首先以磋商全权代表方的应答材料作为认定资质以及商务评审的依据,涉及行业专属的资质,按照所属行业对应的供应商的应答材料确定; (2)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的法定准入要求:无。 4、第1(5)条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5、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7、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结束后,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江苏”网站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并保存。 三、获取采购文件 1、获取时间:2023年11月14日至2023年11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止(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2、获取地点: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长江贸易大楼1001室 3、获取方式:线上获取,请各潜在供应商将以附件形式提供以下文件: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一份加盖公章复印件,原件备查); (2)供应商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并在正文中备注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联系电话、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jsyoudianzb@163.com),代理机构将在收到邮件后回复供应商是否通过审核,请各供应商留意邮箱情况,审核通过并交纳费用后,代理机构将会在一个工作日内提供纸质版(纸质版文件到代理机构处现场领取或提供地址以便邮寄)与电子版采购文件。 注:采购文件购买付款账号(支付宝):2101587905@qq.com,付款时请备注相关项目及供应商单位名称。 售价: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按照100/本收取费用。 四、响应文件提交 开始时间:2023年11月24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 截止时间:2023年11月24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长江贸易大楼1001室 响应文件份数: (1)一式叁份(壹份正本、贰份副本),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2)报价表、实质性资格证明文件一式肆份,叁份为响应文件正副本内材料,壹份单独装在信封中与响应文件一同递交作为采购单位评审前资质审查依据。 五、开启 时间:2023年11月24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长江贸易大楼1001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有关本次采购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中央门街道办事处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广东路77-1号406室 联系人:季主任 联系方式:025-834303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江苏有点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长江贸易大楼1001室 联系方式:025-5771250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工 电话:025-57712503 九、其他 1、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 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号)有关规定,凡在南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事先登录“信用南京”(http://njcredit.nanjing.gov.cn/)或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https://njgc.jfh.com/)主页“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进行注册登记。由于特殊原因未及时注册的供应商可先行获取采购文件,但必须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日2天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供应商申请网上注册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登录“信用南京”或“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网站,点击“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图标,在弹出的用户登录界面,点击“新用户注册”; (2)在“新用户注册”界面,供应商自行设置用户名、登录密码,如实填写“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上传相关资料,并进行信用承诺确认后,提交注册申请;系统审核后,供应商即可登录系统进行相关功能操作。 注册成功后,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在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起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应先登录“信用南京”在线打印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是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材料。 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客服电话:025-52718366;供应商可就用户注册与打印“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等事宜进行咨询。 2、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的规定,本项目磋商公告“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7、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结束后,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江苏”网站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并保存”中涉及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可以在响应文件中一次性提交,也可以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不再需要提供上述涉及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仅提供信用承诺书而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须在成交后,另行提供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材料须加盖公章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胶装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仍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中央门街道办事处 2023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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