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材料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序号 | 内容 |
1 | 社会团体(慈善组织)成立登记 | 1 | 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无犯罪记录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 鼓楼区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现场核验 |
2 | 社会团体(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1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 鼓楼区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现场核验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成立登记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 鼓楼区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现场核验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 鼓楼区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现场核验 |
5 | 基金会(慈善组织)设立登记 | 1 | 基金会理事长无犯罪记录证明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 鼓楼区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现场核验 |
2 | 基金会副理事长无犯罪记录证明 |
3 | 基金会秘书长无犯罪记录证明 |
6 | 基金会(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1 | 基金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 鼓楼区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现场核验 |
7 | 慈善组织认定 | 1 |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 鼓楼区民政局 |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 现场核验 |
8 | 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1 | 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经相关机构认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收养人的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二)送养人的条件: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4、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子女的亲生父母;5、继子女的亲生父亲或亲生母亲。(三)被收养人条件: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 鼓楼区民政局 | 相关部门 | 现场核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