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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鼓市监行处(2018)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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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南京耀亦宏贸易有限公司 注 册 号:91320106MA1MKD4T6G 营业场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81号1020室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医疗器械、化工产品、矿产品、玉器、玉石、黄金饰品、通讯设备、五金制品、建材、钢材、木材、机械设备、汽车配件、针纺织品、消防器材的销售;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营销策划;图文设计、制作。 2018年3月14日,接到陈长宏投诉,反映当事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当事人的监事,而其与当事人没有任何关系。经初查后,于2018年3月14日报经局分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史秋菊分别于2016年3月15日、2016年4月22日以当事人的企业名称核准委托代理人、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身份,向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企业名称核准申请材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其中,当事人的监事身份证明材料为陈长宏有效期限为2014.03.11-2024.03.11的身份证复印件;住所证明材料为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81号1020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5月5日,核准了当事人的设立登记。 登记资料中记载有5名与当事人有关的人员。分别为:股东法定代表人联络员包春芝、监事陈长宏、企业名称核准委托代理人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史秋菊、财务负责人王斯斯、公司住所房东徐佩。 陈长宏2012年3月15日丢失有效期为2006.02.08-2016.02.08的身份证,2012年3月19日去宝应县公安局领取了有效期限为2012.03.19-2022.03.19的身份证。因陈长宏户口从宝应县迁入南京市,有效期限为2012.03.19-2022.03.19的身份证,于2016的年9月6日,由南京市公安局西善桥派出所收存。同时,领取了现用的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签发的有效期限为2016.09.12-2036.09.12的身份证。登记陈长宏为当事人监事所用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4.03.11-2024.03.11,而陈长宏从来没有领取过有效期限为2014.03.11-2024.03.11的身份证,该身份证系当事人假造的。陈长宏不认识与当事人有关的任何人。 没有联系上其他与当事人有关的人员。函约包春芝、史秋菊、徐佩,信函被退回。函约王斯斯,收函后无回音。拨打当事人工商登记联系电话,已停机。拨打包春芝电话,接电话的男士说,你打错了,他不认识包春芝,也不认识南京耀亦宏贸易有限公司。拨打王斯斯电话,接电话的男士说,他不是王斯斯。拨打史秋菊电话,接电话的男士说,你打错了;史秋菊的另一电话已停机。 当事人登记住所为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81号1020室。中山北路281号是“新城市虹桥中心”,有2栋大楼。01栋1020室是鼓楼地方税务局荣誉室。02栋分A、B座,A 座1020室锁门无人,邻居1018A室刘女士告知,1020A室经营快餐的业主4月初刚退房搬走,现在空着。B座不存在单独的1020室,从1019B至1022B是统间,为一家软件公司经营场所,没有发现当事人。 综上,当事人的监事陈长宏,是在陈长宏不知情的情况下,假造陈长宏身份证,冒用陈长宏身份登记的。公司住所是虚假的。可以认定,当事人系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公司。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陈长宏的《投诉书》1份,证明陈长宏身份被冒用的事实; 2、陈长宏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3、陈长宏的新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登记陈长宏为监事所用身份证明资料为假造身份资料的事实;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楼派出所《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1份,证明2012年3月15日陈长宏丢失身份证的事实;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挹江门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1份,证明陈长宏发现身份被冒用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6、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若干页,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7、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 2018年7月25日,本局以局公告栏张贴公告、鼓楼区政府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拟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当事人假造他人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供虚假的住所证明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属于《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提交虚假文件骗取公司登记”情节严重行为。本局决定撤销南京耀亦宏贸易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行政处理决定书》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0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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