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房保字〔2023〕7号)第七条明确退出条件:
被保障家庭不再符合承租条件或其他原因的,必须退出但退出确有困难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运营单位)可视情况为其安排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仍未腾退公租房,且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租金应当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缴纳。承租人有其它住房拒绝腾退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运营单位)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市场租金由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