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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1009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组配分类:    解读材料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1-2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政策解读
文  号:     关 键 词:    区政府工作规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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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主要内容

包含十二章六十四条,分为总则、组成人员职责、政府职能、政府决策、法治建设、政务公开、监督制度、会议制度、公文审批、政务活动制度、廉政和作风建设、附则等12个章节。

1. 第一章“总则”。明确区政府各项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两个确立”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全力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首善之区、幸福鼓楼,奋力打造中心城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先行示范区。

2.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明确区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

3. 第三章“政府职能”。明确围绕高质量发展,围绕现代化建设目标和先行示范定位,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

4. 第四章“政府决策”。明确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重大事项决策意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

5. 第五章“法治建设”。明确深化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建设;区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审查、登记备案、清理工作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读工作由起草单位负责;严格落实政府合同管理制度,以区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扎口管理,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

6. 第六章“政务公开”。明确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务公开工作规则、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7. 第七章“监督制度”。明确区政府及各部门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区人大、区政协、监察机关、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8. 第八章“会议制度”。明确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区长工作例会和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制度;区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区人大、区政协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严肃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应提前安排好工作,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9. 第九章“公文审批”。严守行文规则方面: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请示性公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多头报送、越级报文;报告性公文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或带有请示性质的建议事项。规范办文流程方面:政府办按照上级来文自上而下、请示类公文自下而上呈送,报告类信息类公文平送快转。严格签发程序方面:区政府发布的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区长签署。以区政府名义发文,一般工作根据工作分工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工作有交叉,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区长会签后再签发;属于重大事项的,由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发。严控发文规格和数量方面:除涉及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意见和相关奖惩、任免、请示、报告、议案等重要事项外,原则上不以区政府及办公室名义发文。属于区政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议事协调机构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提高办理效率方面:对区政府批办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可在做出说明后延期至5个工作日回复。

10. 第十章“政务活动制度”。明确区政府领导同志按照分工,根据“谁分管谁出席”和“下级服从上级、结对互助、统筹协调”的原则参加相关会议和接待活动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政务活动,应提前请示区政府。

11.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风建设”。明确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销假制度。

12. 第十二章“附则”。明确区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文件链接:

http://www.njgl.gov.cn/glqrmzf/202201/t20220127_3277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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