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0053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5-12-31 |
| 生效日期: | 2026-01-01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鼓楼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操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 文 号: | 鼓政办〔2025〕50号 | 关 键 词: | 补偿;房屋;国有土地;鼓楼区;细则;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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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鼓楼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操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操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鼓楼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操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保障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3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征字〔2018〕486 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后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按程序报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后,未报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可要求区政府依法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第三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进行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征收商谈。被征收人经依法通知后,拒绝商谈或无正当理由未到场的,视为完成当次征收商谈。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留存相关通知及送达证明材料。
第四条 报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请示材料:需载明被征收人及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事实与理由、拟补偿的具体方案等内容;拟补偿的具体方案中,货币补偿的应提交专用补偿资金证明,产权调换的应提交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来源证明及评估报告。
(二)权属材料:
1.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需提交被征收房屋权属材料、或公有房屋租赁材料、或经认定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的材料;
2.征收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房屋,需提交被征收土地及被征收房屋权属材料、或公有房屋租赁材料、或经认定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的材料;
3.房屋未经登记或者改变用途、结构的,应提交有关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材料;
4.房屋产权不明、产权有纠纷或者产权人下落不明的,应提交房屋目前实际居住情况材料、对所有权人的查证和公告材料、有关司法裁判文书材料。
(三)商谈材料:需提交商谈记录,若被征收人拒绝在商谈记录上签字的,应由2名见证人(基层工作人员)签名确认;若被征收人经通知后拒绝商谈或无正当理由未到场的,还应提交商谈通知书及送达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门口张贴拍照、手机短信记录、电话录音记录等证据材料)。
(四)送达材料: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及送达回执材料,征求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意见材料及送达回执材料。
(五)其他材料:区政府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区政府收到报请材料后,具体承办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收到补正材料且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六条 区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有正当理由的、或情况复杂的,经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申请调解的,区政府可责成相关部门主持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作出补偿决定。调解时间不计入补偿决定时限。
第七条 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补偿方式需明确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法定方式中的一种,其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
(四)补偿、补助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直管公房承租人除外);
(五)不少于十五日的搬迁期限;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事项。
第八条 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及时送达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
第九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区政府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区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各项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被征收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区政府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鼓楼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鼓楼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承担。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或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上级新规定执行。
图片解读:http://www.njgl.gov.cn/glqrmzf/202601/t20260105_5757539.html
文件解读:http://www.njgl.gov.cn/glqrmzf/202601/t20260105_5757529.html

